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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9月04日 星期三

    被送养的姐姐该不该继承遗产

    《 文摘报 》( 2024年09月04日   03 版)

        赵女士原姓毛,有一哥哥毛某某和一妹妹毛某。上海的一幢楼房,系赵女士的生父、生母共同购买,产权登记于生父名下。赵女士幼年时,因生活窘迫,亲生父母忍痛将她送于他人抚养。养父母后又生育了两个孩子,赵女士与弟弟妹妹逐渐产生隔阂,但念及养育之恩,赵女士没有与养父母断绝关系。

        赵女士成年后特别是参加工作后,与亲生父母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给予关照。亲生父母晚年缠绵病榻,赵女士与毛某轮流护理。2023年1月及4月,老人先后去世,赵女士与毛某某、毛某共同主持安葬,费用均摊。

        老人的后事办理完毕之后,兄妹三人开始商议继承事宜。毛某某表示,自己常年生活在国外,对父母照顾较少,遂放弃继承。毛某则明确提出,赵女士不属于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参与继承,因此主张父母的房产归其一人所有。

        赵女士咨询律师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赵女士的确不属于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民法典》对酌情分得遗产权进行了规定,该条放宽了继承人以外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人员的条件,兼顾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与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鉴于赵女士长期对被继承人给予生活上关照和经济上扶助,应该给赵女士分得被继承人的适当遗产。

        后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毛某某已明确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赵女士和毛某共同继承。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的房产由赵女士、毛某共同继承,各占50%的份额。

        (《新民晚报》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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