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曹某雇佣,在其经营的某酒厂务工。2020年12月,王某在务工过程中被倒料机砸伤并入院治疗。双方为此先后历经四次诉讼,因治疗产生的费用及伤残等费用已处理完毕。
然而,王某在之后又出现了癫痫症状,遂再次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郊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癫痫与2020年12月于某酒厂造成的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及定期复查,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合理支出为准,并建议王某伤情需要每月用药费用为300元。根据鉴定意见,王某诉请某酒厂赔偿包括20年后续治疗费用等合计82048元。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王某要求某酒厂赔偿其治疗癫痫病症的实际支出以及后续治疗的合理预期费用部分予以支持,并确认某酒厂仍应按照历次生效裁判所确定的70%比例予以赔付。
同时,鉴于王某诉请后续治疗费为期20年过长,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法院酌定暂按10年期限进行阶段性计算赔付款项,即由某酒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后续医疗费等合计45962元的70%即32173.40元。
本案宣判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明法释理。15天的上诉期过后,曹某主动向法庭提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法治日报》8.18 刘中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