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是传统基础上的现代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非盲目固守传统,而是以传统为根基,在继承之后推进传统,实现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传统是将作为“活的善”的“统”传递下去,文化是人文化,使人心悦诚服。
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一直不断自我更新、修正、完善、超越,故而能永葆优秀的特性,绵延不绝。儒家是我国传统时代影响最大最广,也是善于海纳百川、集众家之长的学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从儒家入手。
在司法中,传统文化与法律相通相契的部分,可以融贯相促;民事领域遇法律空白,传统文化可以进行漏洞填补;若传统文化与法律出现冲突,则应尝试协调、缓和。在个案裁判中,传统文化主要通过解释的方法融入司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典型案例时融入传统文化,以垂范各级法院的司法工作。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谢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