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为某运输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2016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7日,高某某向公司申请休三个月病假,并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忧郁症”、建议休息三个月的诊断书,其上加盖了该医院诊断专用章。收到诊断书后,某运输公司同意了高某某的病假申请,并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间工资。
后来,经与某医院沟通及查阅医院官网,某运输公司发现该诊断书上显示的医生林某并无出具“忧郁症”的资质。某运输公司据此认定高某某提供的是虚假诊断书,并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
高某某不服,遂经劳动仲裁最终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某以生病为由向某运输公司申请病假,某运输公司基于对高某某的信任,向高某某发放了病假工资。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某提交的某医院诊断书并非该医院出具,高某某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有违劳动者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在此情况下,某运输公司有权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最终认定,某运输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征求工会意见,并将解除通知书送至高某某,故某运输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工人日报》8.1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