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夫妇婚后育有一子,为改善孩子的成长环境准备换房。在中介介绍下,2023年5月,小李夫妇与王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成交总价为510万元,小李夫妇应在不晚于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前3个工作日将首付款425万元支付给王女士。
同时约定,若小李夫妇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超过15日即构成根本违约。若小李夫妇出现根本违约情形,则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王女士支付违约金,即102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李夫妇向王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随后开始积极筹备出售自有房事宜。然而,截至2023年9月中旬,小李夫妇仍然没有卖出其所有的房屋,只得向王女士表示已经没有能力再购买案涉房屋。王女士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李夫妇支付102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调取案涉房屋自2023年5月以来的同小区同户型、不同户型的成交记录,记录显示案涉房屋同户型成交价为515万元,面积相似的不同户型成交价为489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因此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不宜相差悬殊,而依据法院调取的售房记录,案涉房屋房价未有明显损失发生,结合小李夫妇关于出售其名下房屋的证据,可以排除他们存在故意违约,故法院认定相当于案涉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
据此,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为20万元。
小李夫妇不服裁判结果,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8.4 徐伟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