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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8月14日 星期三

    养殖场转让合同因何被判无效

    《 文摘报 》( 2024年08月14日   03 版)

        2022年10月,颜某与曾某经熟人介绍认识,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养殖场转让合同,约定颜某将其位于四川省内江市某地的鹦鹉养殖场现有种鸟、笼具等设施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一并以188万元价格转让给曾某。颜某负责将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过户更名,并在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手续过户到曾某名下。曾某共向颜某支付了138万元,并约定剩余的50万元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再行付清。颜某遂将鹦鹉养殖场的钥匙和养殖的鹦鹉一并交付给了曾某。

        随后,曾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但因该类营业执照特殊,变更登记需要将企业进行注销后重新申请,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无法转让。双方因此多次发生矛盾。双方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颜某起诉曾某,要求判令解除养殖场转让合同,曾某返还鹦鹉、笼具等设施。曾某提起反诉,要求判令颜某返还138万元转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鹦鹉均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颜某有权请求曾某返还案涉鹦鹉、厂房及相关设施,曾某也有权请求返还合同对价。

        但因部分案涉鹦鹉死亡已不能返还,对此曾某应当折价补偿。法院酌定曾某就不能返还的案涉鹦鹉向颜某支付对应价值30%的折价补偿款,判决曾某返还养殖场现存活鹦鹉75只、鹦鹉尸体13只、厂房及养殖设施、不能返还鹦鹉的折价补偿款9.9万元,颜某返还曾某已支付的转让款138万元。

        (《人民法院报》8.7 刘洋 温祺 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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