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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8月07日 星期三

    救人身亡,能要求被救者赔偿吗

    《 文摘报 》( 2024年08月07日   03 版)

        某日凌晨,7名高中生前往湖边观看日出。因时间还早,涂某下水游泳,陈某和其他同学在岸边聊天等待日出。涂某下水后因小腿抽筋呼救。陈某和其他同学见此情况后跳入水中施救。最终涂某被其他同学和路人救起,陈某却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涂某及父母并未支付慰问金或其他补偿。陈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涂某及其父母依法给予赔偿。涂某一方辩称,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是为了救涂某而下水,即使其目的是为救涂某,他也负有同行人员的互助义务,且涂某最终被他人救起,并未因陈某的行为获益。因此涂某不需要对陈某的溺亡后果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其他几名同学的陈述,结合当时拍摄的视频,陈某朝着涂某方向跳水并游去,可以判定陈某是为救助涂某而下水。其次,涂某与其他2人临时决定下水游泳,各方之间对游泳没有事先计划和意思联络,故陈某对涂某不负有救助义务。虽然涂某最终被其他人救起,但陈某在发现涂某发生危险时下水并积极施救,涂某仍然属于该行为的受益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涂某及其父母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解释,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陈某在发现朋友发生危险时,奋不顾身跳水施救,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理念。其父母因此遭受失子之痛,使他们在精神和经济上得到慰藉,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人民日报》7.25 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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