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2日晚,15岁的小陈偷偷骑走家里的无牌摩托车,后交于14岁的小翁驾驶。当晚11时许,小翁搭载小陈及15岁的小黄自东往西方向沿国道G228线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乘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小黄跌落到路面并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翁无证、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均未佩戴头盔,车辆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充分注意路面交通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和及时报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故小翁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陈、小黄二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黄被送往医院治疗,由此产生医疗费3.8万多元。经鉴定小黄因该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后因三方家长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黄诉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首先,小翁是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违法行为具有重大过错,不能构成好意同乘,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次,小陈的监护人作为肇事摩托车所有人,未妥善保管其车辆,将车辆钥匙随意放置,导致该车被小陈骑走,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小陈又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翁驾驶,亦存在过错,故小陈监护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最后,受害人小黄明知在超载的情况下仍乘坐无牌摩托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作为乘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行承担15%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小黄因事故造成各项损失174465.33元,判决小翁监护人应赔偿104679.2元,小陈监护人应赔偿43616.33元。
(《法治日报》7.28 邓君 林昭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