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花是某小区某幢楼801室的业主,被告高某系802室业主,两套房屋相邻。房屋装修期间,高某先行将“一拖三”机型的中央空调外挂机安装到两家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处。小花认为高某占用了自家的位置,导致其客厅空调外挂机无法安装,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拆除共有墙面上的空调外挂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经法院现场勘察,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高2.3米,高某家已安装的空调外挂机高度为1.38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双方对建筑物利用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空调外挂机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小花、高某共同使用和管理。但高某选择安装的空调外挂机较大,高度超过空调外挂机位位置的一半,剩余空间无法满足小花自由选择并安装空调的需要,且高某房屋尚有其他单独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可以使用,并非必须安装在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
法院遂判决高某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共有墙面上的空调外挂机。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及时督促履行,高某主动拆除了已安装的空调外挂机。
(《人民法院报》7.3 卞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