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4岁的小丽在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下,前往国外自费留学,之后在国外结婚。1993年,小丽与外籍丈夫诞下一女,因生下女儿后身体欠佳,小丽在女儿7个月大时就将其送回国,交由母亲陈阿婆抚养照顾。老房生活不便,2000年,小丽在上海购置了一套115平方米的房子,祖孙俩住了进去。
2008年,小丽因女儿中考选择回国。不久,小丽与外籍丈夫离婚。后小丽再婚,婚后夫妻俩和祖孙俩共同居住在这115平方米的房子里。
一天,小丽突然宣布她打算卖掉这套大房子,换购一套小房子,想通过房屋置换获得差价改善生活。但这样一来,陈阿婆就无处容身。虽然陈阿婆表示可以每月补贴3000元给女儿,小丽还是执意要卖房。小丽称,陈阿婆可以搬至和哥哥阿强共有的房屋居住。但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方米左右,阿强一家三口居住已捉襟见肘,实在无法容纳陈阿婆居住。更让陈阿婆惊讶又心酸的是,她竟然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小丽认为陈阿婆侵犯了自己对房屋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陈阿婆从房屋迁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阿婆自小丽购入房屋后就居住在此,抚养、照顾小丽年幼无法独立生活的女儿,所以陈阿婆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小丽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但也是陈阿婆的女儿,小丽不仅依法享有房屋的物权,也应该依法承担赡养义务。陈阿婆虽然与阿强共有一处房屋,但客观上无法供四人共同居住生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丽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新民晚报》6.28 陈佳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