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以《合同编解释》第17条为中心
王利明在2024年第3期《求是学刊》上说,由于公序良俗涉及公共利益和私法自治的协调,过于宽泛地适用公序良俗判定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当事人自治的基本原则被过分侵蚀,会损害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公序良俗作为不确定概念需要类型化,《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17条将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并进一步采取了动态系统论的方法,为法院认定公序良俗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维护意思自治。由于公序良俗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依据该条规定,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序良俗适用中的价值判断和适用标准。
词头“阿”音读流变考
郑妞在2024年第2期《语文研究》上说,词头“阿”兴起于汉代,最初为阴声韵平声。魏晋以后“阿”词头的用法开始盛行,从唐宋格律诗的平仄规律和宋元时期的音注材料可以推知,中古的词头“阿”为入声。结合历史文献和现代汉语方言材料,文章推测是“阿某”作为称谓名词的双音节化及其词义的虚化,促使词头“阿”发生了“舒声促化”。元代开始,随着北方话中入声的消失,北方通语中词头“阿”不再读入声,北京话读成阴声韵[a],而江浙一带则保留了入声的读音,从曷韵[ɑt]演变为屋韵[uo ]。至晚到清代中晚期,随着北京话地位的提高,“阿”阴声韵[a]的读法逐渐获得正统地位,后被吴地方言借入,但受到其原本读为入声的影响,读为了[a ],成为今天吴地各方言词头“阿”入声读音的来源。
王国维沪上七年(1916—1923)生计考论
彭玉平在2024年第3期《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说,王国维一生致力于学术,而无心无力旁顾,以至于生计时或拮据甚至陷于困顿之中。1916年初,王国维从日本京都回到上海,一直到1923年5月北上应溥仪南书房行走之召,沪上七年是王国维奠定其重要学术地位的时期,也是其门户渐大、经济压力倍增的时期。他主事广仓学宭《学术丛编》,出任仓圣明智大学经学教授,编纂《密韵楼藏书目》,分纂《浙江通志》,兼任北京大学通讯导师等,以此获得一定报酬以应付日常生活所需。他以于学术、生活两有裨益为择业原则,努力在学术的空间里赢得生活之资,既不失学术之尊严,又为最低的生活保障提供了基础。关注这一时期王国维的生计,也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关注其学术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