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证据领域,厘清即时通讯记录类型体系并对应构建专属性证据规则,是实现法官认证规范化目标的正当需求。21世纪以来,围绕该类证据的立法长期停滞于仅认可其证据地位的“形式合法化”阶段,因缺乏考察其内部属性、层次架构的类型学探究,即时通讯记录仅呈现“一元表象”。但实质上,即时通讯记录是由不同属性及类型的次级证据组成的“集合概念”,理应具备“复合表象”与“多元形态”。即时通讯记录主体、语境、语言、保存方式等维度的复杂特性,既是实施类型划分的基本标准,也是分类设置认证规范的根本原因。
无论是英美法系“比照式认证→独立式认证”的演变,还是大陆法系即时通讯记录证据类型立法的初步细化,皆反映出各国立法者意图借助类型规范、认证规范总结该类证据的运用规律。该类证据借助网络空间虚拟账号、通过复杂数据架构、使用多种非文字符号、脱离传统时间和空间限制而产生,类型纷繁复杂,因此域外偏重个案视角的点状化研讨尚欠周延。
综合实施演绎研究与归纳研究,在理论层面,根据言语交际学中通讯三元素及保存方式等标准,完成即时通讯记录类型的“四维构建”;在实践层面探析身份未能鉴真型、阅后即焚型、调侃戏谑型、表情包表意型等即时通讯记录的特殊认证困境及解决路径,在此基础上生成的立法规范才能全面解决“不可作证据说”“不宜作证据说”“不宜作直接证据说”等矛盾观点长期并存所导致的即时通讯记录被实质降格化使用的问题。
围绕通讯主体的身份鉴真构设可靠性认定规则,针对通讯语境的分层架构设置隐私权保护规则,基于通讯内容的非保存特性细化提出命令规则,明晰即时通讯的文字和非文字符号系统进而确立分类规制和专家语义解读规则,最终形成即时通讯记录认证规范的有序体系,才能推动该类证据尽快完成“地位合法→认证科学”的“实质合法化”进程。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