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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6月26日 星期三

    在整体政府理念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文摘报 》( 2024年06月26日   06 版)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明确写入《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以及行政处罚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放,综合执法改革进入新阶段。

        自1996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以来,综合执法改革推行已近三十年。此项改革优化了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了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便利了行政相对人。但在综合执法改革推进过程中,整体政府理念的缺失,导致综合执法改革措施与改革的价值偏离,出现了改革的碎片化和单一化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从整体上考虑拟综合的行政执法事项之间的有机联系,把不该综合的执法事项综合行使,应当综合的却没有综合行使。第二,没有从整体上考虑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导致以解决多头重复执法、执法扰民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执法改革又产生了新的权限冲突。第三,没有从整体上考虑综合执法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协同推进,影响了改革成效。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坚持整体政府理念,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可以克服综合执法改革的碎片化和单一化倾向,消弭综合执法改革举措与价值的背离,促进行政效能和便民价值的实现,保障综合执法改革健康地发展。整体政府理念要求从整体上统筹考虑各领域、各部门行政职责的相互关系,准确把握拟综合执法事项之间的有机联系,科学配置综合执法事项;从整体上统筹考虑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尤其应明确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以及受理投诉、举报、违法线索处理、责令改正等事项的权限划分,有效解决多头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最大程度避免权限冲突;从整体上统筹安排综合执法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关系,确保综合执法改革取得实效。

        在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和大力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改革的当下,坚持整体政府理念,对于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的,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均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 张峰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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