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周女士与黄先生因工作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相处三年后,两人选择登记结婚。在领证时,还做了婚前体检。第二天,婚检报告出来,黄先生患有乙型肝炎。
周女士认为,黄先生为了达到领证的目的,故意在婚前隐瞒乙肝病史,为此两人争吵不断。领证不到一个月,周女士就起诉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黄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根据相关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乙型肝炎不属于以上三类疾病,且该疾病并未严重影响黄先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周女士以黄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请。
(《中国妇女报》5.27 王润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