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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5月29日 星期三

    退租后物品未清空,租金要继续交吗

    《 文摘报 》( 2024年05月29日   03 版)

        洪某与李某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洪某出租的一套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每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后,新的租赁年度房租每月增加200元,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同时合同中约定了押金为首月房租60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续租一年,租金标准为6600元,后又续租一个月,租赁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6月底,李某向洪某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洪某同意解除合同。6月25日,李某从租赁房屋内搬离,但洪某收房时发现屋内仍遗留李某部分物品未搬出,因此洪某不同意退还押金。在此情形下,李某拒绝交还房屋钥匙。6月30日,洪某将房屋换锁,安装监控。双方于2023年11月7日至涉案房屋处,李某将涉案房屋其余钥匙归还洪某,并将房屋内的物品清出。

        洪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的租金3.4万元(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计算,根据市场价格主张),同时要求李某归还其余钥匙并清理房屋内遗留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于2023年6月25日搬离涉案房屋,并根据洪某要求将涉案房屋大门钥匙交到房产中介处,因此,涉案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考虑到涉案房屋内有李某未清空的部分物品,李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洪某作为出租方,具有及时收房、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其不得以屋内有承租人的物品为由无限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洪某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00元,同时,驳回洪某其他诉讼请求。洪某应将扣除1100元占有使用费后的剩余押金退还给李某。

        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5.18 张慧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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