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老先生退休后经常与朋友结伴外出旅游,一来二去便与甲旅行社的负责人葛经理相熟。有一天,葛经理称近期有个去泰国旅游的低价团还有空位,问他有没有兴趣参加。侯老先生当即将他和朋友3人共计1万元的团费交给葛经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葛经理也没有开具收据。
然而,行程第五日在赴海岛观光途中,旅游团乘坐的快艇在海上倾覆,16名游客与导游皆落水,幸被救起。后续行程被迫中断。
当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赔偿协议,向侯老先生支付了财产赔偿费32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侯老先生回国后被医院诊断为右耳极重度聋、左耳听力减退。经过半年治疗仍未好转,保险公司向侯老先生赔付了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元和意外残疾保险金1.5万元。
侯老先生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旅行社赔偿人身损害相关费用29万元,其他财产损失3.3万元,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法庭上,甲旅行社辩称,甲旅行社虽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出险证明》,但与侯老先生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自己只是将侯老先生一行3人推荐给乙旅行社,责任应由乙旅行社承担。
法院依甲旅行社的申请追加乙旅行社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乙旅行社到庭辩称,从未组织过该旅游线路,亦未收取过团费。销售员洪某到庭称,当时其是乙旅行社的销售业务员,从第三方处接到16人泰国游的业务邀约,并将钱款和游客资料转给了认识的丙旅行社业务员。
法院又追加丙旅行社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丙旅行社承认自己为侯老先生一行泰国旅游团提供机位服务,收取每人2400元的机位费用,但没有提供过其他旅游服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向参与组团的其他人员调查取证。该团领队、召集人徐领队称,他组织同学去泰国旅游,与侯老先生等3人一起拼成16人的散客团,筹集费用后交给甲旅行社的葛经理安排机票和住处,到泰国后由地接社安排导游接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甲旅行社与侯老先生成立旅游合同关系。法院依法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侯老先生各项损失20万元(已扣除保险理赔金),退还侯老先生除了已发生的住宿、交通、餐饮费用外的团费300元,对侯老先生主张其他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新民晚报》5.17 杨艺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