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工地上负责捆扎钢筋工作时,被钢筋扎伤左胸部,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张某将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9万余元工伤保险费用。
建筑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张某年满60周岁,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经查,张某系由包工头王某直接雇用的劳务人员,由王某向其发放工资,其应与包工头之间成立劳务雇佣关系,且属于“活完人走钱清”的工作方式,并非系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相关费用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劳务承包案涉工程后,又将劳务部分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原告张某由王某招用到工地,由王某个人向其发放工资,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其与该单位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上述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工伤保险费用1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
(法治网 5.19 赵红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