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从事无人机农业作业,主要通过操作无人机为他人的承包地打药施肥。杨某聘用67岁的李大爷负责为无人机添加水和肥。某日,杨某在操作无人机升空时,因操作不当,无人机意外与树木碰撞坠落,坠落过程中撞到了李大爷,导致其腿部受伤。李大爷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
杨某称,操作无人机前,已告知李大爷要离无人机六米以上,当时他离无人机只有三四米,还和别人聊天,受伤只能怪自己精力不集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其持有“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是无人机的专业操作人员,应当预见无人机升空时可能带来的危险。但杨某未能及时发现无人机飞行路径上有树枝阻挡,导致他人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李大爷加完水和肥后,已远离无人机,其受伤系因杨某操作失误、无人机坠落导致。且李大爷已经67岁,在如此突发情况下,即使时刻注意仍难以及时避让。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应对李大爷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今晚报》5.8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