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年初因为家中有急事,曾经在春节前后请了总计22天的事假,加上春节假期大约是一个月的时间。最近我向公司请年假,公司表示我今年不能再休年假了。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么?
【律师解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你的情况,你如果在春节前后累计请了超过20天的事假,而且单位当时并没有扣减你的工资,那么按照上述规定,你就不能再享受今年的年休假。
(《上海法治报》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