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小陈在浙江省温州市某按摩店办理了VIP会员卡,充值5000元,店家承诺在店内消费享受7.2折优惠。
2023年4月13日,小陈像往常一样来到按摩店消费,但他觉得近3次消费时,按摩店前台接待管理混乱、预约到店仍需等候较长时间、推拿技师的更换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于是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卡内余额855.6元。
按摩店认为,小陈在正常收费的基础上享受打折,如果按照原价收费,卡内本金已经消费完毕,不同意退款。针对服务问题,按摩店表示小陈以后消费可以优先接待安排,赠送两次艾灸或推拿项目。后因双方就退款事宜协商不成,小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小陈主张解除合同的上述事由尚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且按摩店承诺后续可对原告优先接待并赠送项目作为补偿,小陈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本案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需要接受服务一方的配合,按摩店无法强迫原告接受按摩服务,现小陈已表明其不愿意再接受按摩店提供的服务,导致涉案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予以解除。原告充值达一定金额,即视为办理相应级别会员卡,其享受相应级别的会员折扣优惠不应因退卡解除而消失。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小陈承担卡内剩余金额30%的违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按摩店退还原告小陈598.92元。
(《法治日报》4.28 王春 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