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美味公司经营的自助烤肉餐厅就餐,支付餐费238元。进入就餐区后取出的餐盘上有油污,遂要求服务员更换餐盘,但更换后的餐盘仍有油污。经向服务员反映情况,美味公司退还了餐费,但拒绝给予王某所要求的十倍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味公司赔偿2380元。
美味公司辩称,王某确曾在餐厅核销餐券,但并未就餐。当时王某只反映一个餐盘不干净,且拒绝就餐,并非所有餐盘均有油污。当日就餐人员很多,只有王某一人反映餐盘有问题。餐厅的餐盘是高温消毒后提供给消费者的,因材质特点,手指按压后会有手印,且无法排除系其他就餐者拿取后再放回而出现的痕迹。故不同意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味公司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盛装食品的餐盘直接影响所盛食品的卫生状况,亦当保持清洁。然而,由于美味公司系经营自助餐,餐盘放置于公共区域由消费者自由取用,且在盛装食品前消费者可在众多餐盘中进行挑选,现王某提交的证据仅可显示两个餐盘有局部污损,但其发现污损后并未实际使用餐盘取用食物,未实际发生使用问题餐盘盛装食品、致使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故王某在美味公司退还餐费后请求十倍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2.22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