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田甲、田乙这对新人与某婚庆公司订立《婚庆订单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田甲、田乙提供婚庆服务,其中包括婚礼全程录像服务,费用为1000元。当年11月,田甲、田乙婚礼完毕,某婚庆公司提交的婚礼录像只有接亲部分,没有结婚典礼部分。其原因是摄像师使用的内存卡损坏,导致无法提取数据,且无法修复。田甲、田乙将某婚庆公司起诉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要求婚庆公司双倍返还录像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婚庆公司辩称,双倍返还录像费用不合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认为不构成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典礼过程的录像,系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法请求被告退还酬金。原告向被告主张双倍退还录像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应退还原告录像费1000元。
被告向原告提供视频仅有接亲过程,缺失了婚庆录像中最重要的典礼部分,故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数额过高,结合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录像状况、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6000元。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相应款项。
(法治网 2.25 范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