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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2月07日 星期三

    货物运输途中起火 损失谁承担

    《 文摘报 》( 2024年02月07日   03 版)

        2022年8月,原告某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购买了一批价值34万元的原装光伏系统,采取买方在卖方仓库自提运输方式交易。后原告与被告毛某通过网络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毛某从常州将所购货物运送至陕西省城固县,总运费为4500元,并支付订金200元。

        毛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常州出发,行驶至沪宁高速路上时车厢内货物着火,并停车灭火。经确认,受损光伏组件共计237片。其中维修186片,产生维修服务费及税额42036元;毁损51片,损失额为76140.45元。另,原告产生交通费1091.5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将毛某及该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对因火灾受损的货物进行赔偿。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毛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起火原因系因上述原因导致,故应承担责任。货运车辆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故被告毛某与被告运输公司之间形成营运车辆挂靠关系。在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造成托运人损失的,理应由挂靠人毛某和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承运人及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及维修等费用共计119267.95元。

        (《人民法院报》1.25 刘纯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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