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21年12月去世,生前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为其缴纳了两年的社保。王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向社保中心申请遗属待遇与退还养老保险。
按照当时的程序,社保中心将遗属待遇转至王某继承人账户,将王某生前缴纳社保时个人缴纳部分转至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将该个人缴纳部分转至王某继承人账户。
王某继承人多次向A公司要求返还社保中心退回的王某养老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A公司一直拒绝给付。为此,该继承人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王某养老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
经法院向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查询,王某个人养老金账户确实有一笔钱转至A公司账户,性质为缴纳保险时个人缴纳部分,按照规定该笔钱应该给到个人,在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或去世以后可以申领。
A公司作为王某生前就职的单位,代死者近亲属继承人领取社保中心退回的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后应及时转交给权利人,但其未转交,侵犯了王某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王某继承人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对其予以支持。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满足特定的条件,缴纳的社保费是可以退还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形:重复参保;参保者退休时社保未交满15年;参保者去世;参保者移民。各个地区的退费申请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可能不一致,具体情况可以详询当地社保中心。
(《工人日报》1.18 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