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任职蓝天公司期间一直在北京上班。2020年9月,蓝天公司通知许可到南京上班,后以擅自停止出差工作、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许可。许可主张蓝天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许可诉称,其入职蓝天公司后,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厦,2020年9月蓝天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通知其工作地点变更至江苏南京,其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其于2020年10月完成公司安排的江苏盐城出差任务后,返回北京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却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于2020年11月向其发出开除通知。其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66666.68元。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许可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擅自停止外派出差工作,公司与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公司于2020年9月通知许可在其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地的办公处签到上班,许可实际于2020年10月在江苏省盐城市出差,后回京。蓝天公司上述通知并未提及系出差安排,无证据证明许可去盐城市出差与上述通知内容基于同一事项,故蓝天公司通知许可去南京市上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出差性质。蓝天公司未经与许可协商一致单方将其工作地点由北京市调整至南京市超出了合理范围。故认定蓝天公司调整许可的工作地点存在不当,蓝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许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555.56元。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与公司均系化名)
(北青网1.24 李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