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的妻子樊某华2015年5月进入新疆阿克苏和某达公司工作,从事照看公司厂房及相关场地的工作。同年10月,该公司法人蔡某宏与王某海、李某彪、王某东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将公司设备和场地出租给3人,且明确将租赁协议告知樊某华,樊某华工资由王某海发放。
2016年8月,樊某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2017年7月,石某向阿克苏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要求补正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于是石某向阿克苏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认定樊某华生前与和某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过仲裁时效,石某诉诸法院。
审理过程中,和某达公司认为,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樊某华和石某均明确了租赁协议内容,且樊某华的工资已经转由王某海发放,公司与樊某华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和某达公司与樊某华生前均符合用工主体资格,若公司要与樊某华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出具证明。此外,和某达公司虽然将场地和设备租赁给王某海,并未导致公司丧失用工主体资格,且场地仍属于和某达公司,而樊某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依旧属于公司管理范围,受公司制度约束,因此一审判决樊某华生前与和某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和某达公司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1.12 吴铎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