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张某某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商行,以每瓶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7瓶五粮液白酒,共支付购酒款9100元。当天,张某某返回某商行,称其购买的五粮液是假酒,要求商行赔偿,但遭到拒绝。
两天后,张某某就此事向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依据相关规定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张某某将某商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商行退还9100元购酒款,并按照购酒款十倍赔偿其损失91000元。
法院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的7瓶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中5瓶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另外2瓶确为该公司产品。法院判决巴里坤县某商行退还张某某购酒款6500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买酒的过程中,对预购的7瓶白酒不停地拍照、录像,持续约40分钟之久,购酒后仅隔两个小时就返回商行索赔,其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酒水,具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恶意,且未能举证证明案涉5瓶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条款于法无据。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网 10.22 潘从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