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杨某因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也没有退休金,不得不去一家服装店当营业员。考虑到杨某年龄问题,店主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薪资,即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工作9个月后,服装店辞退了杨某。杨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经过仲裁,又诉至法庭,法院认定,杨某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老年人就业过程中,对于是否属于劳动者,不完全以达到退休年龄为依据,主要看就业的老年人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如果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应当构成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老年人在工作中一旦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也曾引发广泛关注。一般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老年人就业时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中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对于形成劳务关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另外,再就业时,老年人已经退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老年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即使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日报》10.18 韩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