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老顾把房屋出租给租客小丁使用,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为6个月。可是合同到期后,小丁欠付的3个月租金迟迟未付,也没有办理退房手续,人也联系不上。
老顾认为,小丁未办理退房手续,双方处于不定期租赁状态,因小丁只支付过3个月的租金,老顾故起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小丁支付截至起诉时2年多时间的房屋租金,并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达成续租或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合意,合同权利义务于租期届满时终止,被告应如期归还房屋。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未向原告履行通知、协助交接等后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不能按时收回房屋,客观上产生房屋空置损失,应当向原告承担后合同责任。原告作为出租方,对案涉房屋未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其亦存在过失。
鉴于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后合同义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空置时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房屋空置损失。
(上观新闻 10.10 季张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