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等注册成立了一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虚构王某等画家的字画能够短期升值、公司负责对外代卖、保证稳赚不赔等“承诺”。在经营一年多的时间里,雷某等人将低价采购的书画作品高价销售给老年人,骗取钱款达70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雷某等多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不包括文物)。可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消费者在购买艺术品时,要注意以下三方面,避免遭受不法行为侵害。
首先,要看艺术品经营企业有无资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的企业,需要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取得艺术品经营营业执照,二是在相关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艺术品经营备案。
其次,要看艺术品有无来源证明文件。《办法》第十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最后,要看销售人员有无隐瞒重要事项。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要从事超出自己鉴别能力的投资行为,摒弃贪图高额回报心理,远离诈骗陷阱。
(《北京日报》10.11 张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