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咨询残疾儿童(这里主要是指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肢体障碍和孤独症儿童)上学的问题。首先,在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或县,家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咨询入学问题。其次,对于那些还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要咨询区县教育局的基础教育科,他们应该给出相关结论。第三,要根据孩子的残疾程度和当地的具体情况,选定孩子是在特教学校、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班,还是在普通班级学习。
1986年颁布、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也就是说,残疾儿童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94年颁布、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条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因此,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人民政协报》9.9 刘全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