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市江宁区一小区业主报料称,业委会日前将小区部分公共收益以红包的形式发给业主,每户200元,却收到当地税务部门通知,每户业主需缴纳40元个税。这一操作让很多网友不解,小区公共收益理论上是税后收益,发到业主手中,为何还要再缴纳个税?
当地税务部门表示,“利用公共收益为小区业主发放红包,发放红包应为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有律师分析,以偶然所得来定性这笔收入,其实站不住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何为偶然所得?在修订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界定——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并不包含小区公共收益分红一项。小区公共收益是小区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比如广告、租金、停车费等,把它列为偶然所得过于牵强。再者,小区公共收益不仅已经缴过税了,而且从业委会发给小区业主,也并不是一次转移,而只是把本身属于全部业主的收益,还给业主罢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税收法定是基本原则,征税行为一定要严谨,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如果存在适用法律的争议,更应该慎之又慎。不管怎么说,避税要打击,但要保证税收的谦抑性,就一定要克制变相乱加税的冲动。
(《齐鲁晚报》9.1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