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一对父子在花店购买9999元“人民币花束”,后投诉至人民银行,要求处罚花店负责人。相关部门表示,首违免罚,涉事花店已按要求下架相关产品。此前,这对“职业打假人”父子通过频繁举报,要求餐企高额赔偿,自今已举报了49次。
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的确可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通过处罚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客观上发挥出一定积极作用。但利用举报获益,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首先,“钓鱼式”举报客观上诱发了违法经营行为的产生,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其次,举报人的利益实现渠道值得关注。一般来说,一些举报人往往在举报前与经营者协商“私了”,条件是经营者给予“赔偿”。这样的“私了”客观上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党中央、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试图通过举报获益的“职业打假人”来说,需要充分尊重法律界限,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以免落入自己挖下的“违法陷阱”之中。
(《检察日报》7.19 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