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北京某高层住宅小区的住户,平常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王某日常搭乘电梯推行电动自行车至家中充电。2023年年初,其所在单元电梯安装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王某认为该行为影响了其正常推行电动自行车进出家中,妨害了其物权行使,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关闭并拆除所在单元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有充电设备,电动自行车可以集中存放和充电,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并未影响王某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妨害了其物权。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系为了防范电动车“上楼”引发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于2020年12月28日出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本案中,公用客运电梯属于公共使用空间,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轿厢本身影响他人安全使用电梯,且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也能够发挥阻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公共安全出口停放的作用,故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的行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6.19 宋如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