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最近B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我退回了A公司,而A公司也以此为由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问题是,所谓规章制度事先根本没有告知员工。请问律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的退回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主要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其中,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必须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经过公示为前提。
如果A公司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未向你公示管理规定,而B公司作为直接的用工管理方也未告知你应在工作中遵守管理规定,那么A公司就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要解除合同,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上海法治报》6.19 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