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省徐州市某小区的梁某、陈某夫妻因不满物业公司对小区垃圾站的设置,直接将垃圾丢放在单元门口原有垃圾桶的空地上。同小区业主李某玉看到后劝阻未果,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李某玉之子李某华得知后,在该楼栋业主微信群内发布“老人发现该单元邻居在单元门口乱扔垃圾,上前劝阻未果,邻居态度蛮横辱骂老人,并丢弃垃圾后回家”等内容,梁某夫妻因此与李某华在微信群内发生争执。
后梁某夫妻以李某华侵害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从李某华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来看,虽有措辞不当之处,但未在微信群泄露梁某夫妻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且未在微信群外传播,其目的亦是倡导业主不乱丢垃圾。双方在楼栋业主微信群内就诉争事宜虽有多次争执,但综合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持续时间,不足以认定被告李某华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足以达到造成梁某夫妻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程度,且未有证据证明李某华有贬损梁某人格、破坏其名誉的主观故意,故认定李某华的行为未侵害梁某的名誉权。
后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6.4 罗莎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