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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3年06月21日 星期三

    伪造遗嘱并转移遗产,丧失继承权

    《 文摘报 》( 2023年06月21日   03 版)

      2021年7月,家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的王某斌去世。因为其妻子及女儿王某娟已经去世,王某斌的长姐王某丽等5名兄弟姐妹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斌留下的遗产有当地的房屋两套,其中一套50%的份额为王某斌所有,50%的份额为王某丽所有,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

      2022年,张林等非王家亲属4人以一份签署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的王某斌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某丽兄弟姐妹5人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王某斌的遗产。该遗嘱的内容为王某斌与王某丽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张林等4人每人10万元,余下的钱以女儿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另一套房屋由张林等4人共有。王某娟去世前,曾委托张林等4人照顾自己的父亲,此后其对老人进行了照料并获得了王某斌自书遗嘱。

      王某丽也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6月8日的王某斌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则是对于王某斌与王某丽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某丽继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归王某丽所有。

      崇川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遗嘱鉴定。鉴定中心的意见为两份遗嘱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某丽提供遗嘱中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2021年7月1日。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9月,王某斌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而2021年6月8日的那份遗嘱系王某丽伪造,为无效遗嘱。王某丽伪造遗嘱且转移王某斌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斌遗产的继承权。

      据此,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王某斌、王某丽共有房产归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某丽占有原来50%的份额,剩余4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额;另一套房产归张林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额;王某斌名下的资金由张林等4人各分得10万元;王某丽将转移的63万余元退出,以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王某斌的其余银行理财款以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

      王某丽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

      (《人民法院报》6.14 顾建兵 张怡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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