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邱女士产假结束返岗后,因原岗位取消,公司对其调岗,处于哺乳期的邱女士认为调岗不合理,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强行调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随后,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双方合同履行期内,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因项目撤离,原告邱女士之前的工作岗位便不再存在,故无法在原工作地点继续工作。而公司给邱女士调整的新工作地点往返通勤时间达4小时,鉴于邱女士尚处于哺乳期,法院认为公司对此情况应充分考虑。
同时,法院认为公司在未与邱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连续多次下达通知直接要求其上班,不顾及邱女士客观现实困难,确有不妥。而后,即便邱女士曾提出协商离职给予适当补偿,公司仍坚持单方调岗,并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定有违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该案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妇女报》6.9 宿云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