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李先生的朋友王女士通过周某购买了两间商铺,并将购房首付款170万元转账至周某账户。不久之后,王女士所要购买的商铺被某地法院查封。得知这一情况,王女士遂联系周某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现在商铺已经被查封了,购房款不能按正常程序退还,如果你们确定不要商铺,那就找一个中间人,以他向我借款的名义,通过走账退回购房款。”在周某的忽悠下,王女士联系了好友李先生寻求帮助。
抱着仅仅是帮忙的想法,李先生答应了好友的请求,与周某签订了借条,而王女士则是借款担保人。其后,周某将170万元转账至李先生账户,李先生将钱款转给了王女士。
2017年6月,周某隐瞒真实情况,向法院起诉李先生归还170万元及利息,并主张由王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当日,李先生和王女士未出庭应诉,经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李先生归还周某170万元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王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以为只是帮忙“走形式”,没想到却背上“百万债务”,不知如何是好的李先生报了警,并来到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事件详细经过,承办检察官开展了深入的调查核实,依法查明了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隐瞒事实提起诉讼的事实。2020年11月,经金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21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同年11月,金山检察院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周某诉李先生借款合同案进行抗诉。近日,法院裁定撤销原判。
(《上海法治报》6.12 夏天 陈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