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员工薛某从A部门调岗到B部门,薛某也服从了调动,开始在B部门工作。但是工作一个多月后,他表示希望回到A部门工作。他还表示,公司未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他调岗,也未和他协商一致,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请问律师,他的说法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也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员工变更工作岗位,员工表示接受并工作一个月之后,通常来说就不能反悔了。
(《上海法治报》4.17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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