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3岁的于大爷与某旅行社达成《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经营的“安吉纯玩两日游”旅游线路。
当日,于大爷根据旅行社的组织,参加了浙江安吉某旅游公司经营的瀑布漂流项目,次日下午随团返回上海。然而,返回上海当天18时左右,于大爷察觉胸腹部疼痛,前往医院入院治疗。经鉴定,于大爷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事发后,于大爷就赔偿问题与旅行社和旅游公司无法协商一致,将旅行社和旅游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旅行社认为,《旅游合同》最后一页明确说明60岁以上旅游者不适宜漂流,原告签字认可。且导游已尽到风险告知及提示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担责任。
被告旅游公司认为,漂流项目是比较激烈的运动,禁止60岁以上老人参加,其已通过告示牌、门票等尽到告知义务。
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事故的发生与漂流项目有高度盖然的关联性,原告确因参加漂流项目导致自身受伤。
被告旅行社是旅游服务的经营者,被告安吉某旅游公司是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两被告对此类漂流项目的常见风险应具备充分的认知准备和保护措施,但两被告并未就相关风险防范充分告知和警示,尤其在原告因年龄因素明显不适宜参加漂流的情况下,依然为老人售票并允许其参与漂流项目。因此,两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于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却对自身是否有能力参加该项活动估计不足;并且在漂流过程中,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考量,宝山法院酌情确定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应分别对老人的合理损失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目前,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上观新闻 4.18 陈友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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