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开放的初期,主要是商品、要素和服务进出口贸易,引进技术和利用外资,在沿海地区出现大量“三来一补”加工贸易。这时的对外开放主要是商品和生产要素的流动,这是我国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仅有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已经明显不够。2018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这是中央较早正式公开提出“制度型开放”。
党的二十大报告则指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涉及的是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相对商品和要素来说,开放的层次更高、难度更大,是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首先要有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是我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依据,必将促进对外开放从政策向制度层面转变。
其次要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深化改革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可以推动制度型开放,推进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
再次要广泛参与国际合作。我们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扩大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在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中,能促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定和修正,推动制度型开放。
(《深圳特区报》1.10 袁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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