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两个月时间里在地铁站停车场等地,多次使用明知已被破坏的公共充电桩为自己的电动汽车盗充电量。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另一刑事案件中,董某在多个小区为其租赁的电动汽车充电时,多次使用“捏枪法”“卡秒法”等方式,通过充电桩窃电。此外,他还通过现场演示等方式将自己掌握的窃电方法传授给谷某(另案处理),使得谷某也开始利用上述方法窃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传授犯罪方法,已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且数罪并罚,鉴于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此法院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董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建议,对于新能源汽车使用人来说,需增强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摆脱侥幸心理,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北京日报》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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