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害。
李强(化名)与王红(化名)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红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现跟随李强与王红生活。婚后,夫妻俩一直未生育共同子女。后来李强得知王红已做绝育手术,李强要求王红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遭到王红拒绝。李强于2021年7月诉至重庆市潼南法院,要求王红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王红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强已经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强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强的诉讼请求。
女方不想要孩子男方能否强迫呢?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产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前提下,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公正。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承办法官说。
(《法治日报》2021.12.31 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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