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删除权,简称为删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信息主体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旨在保障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
个人信息本身是由民法典确立的重要人格权益,删除权也是民法典所确认的一项人格权益。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且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删除权虽然可以适用于搜索引擎,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必要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删除权虽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但仍然不能等同于域外法中的被遗忘权。在信息主体通过行使删除权保护其个人信息时,既可通过请求和诉讼的方式直接行使该项权利,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删除时,依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的删除权不仅仅保护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和决定,确保了个人信息被公开和利用的完整和自决,赋予人们退出公众视野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避免因人们的一时疏忽或者细微错误而被永远地钉在互联网的“耻辱柱”上,最终实现人格自由发展。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
(《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