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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12月14日 星期二

    认真对待尊严死亡的权利

    《 文摘报 》( 2021年12月14日   07 版)

        现代医疗技术飞速发展,使得人为有限地延续生命成为可能。对生命尊严的伦理关切,特别是生命自决和临终医疗方式的选择,业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和法律议题。尊严死亡事关生命权保障,如果法律对此刻意回避或者语焉不详,就容易导致尊严死亡案件的处理存在专断性和差异性,这无疑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建立健全尊严死亡法律制度,不仅能够强化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也有助于完善医疗领域的伦理准则和执业规范。

        作为一般性的医疗准则,为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权,医生采取的治疗措施不能危及病人生命。如果病人不同意终止生命,而医生自主决定使用药物终止病人生命,就将涉嫌谋杀犯罪。类似地,如果病人没有申请或同意终止生命,而医生故意过量用药,加速病人死亡,也将涉嫌谋杀犯罪。即便是在抢救病人的情形,也应取得病人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人为延续痛苦而又没有尊严的生命,不是生命权的本意。一些国家从早期将自杀视为犯罪,到自杀去犯罪化的理念和制度转变,充分体现出对个体自治特别是生命自治的尊重。在尊严死亡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病人的生命自决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对生命自决权的尊重,应当以避免生命安全权遭到非法或专断剥夺为前提,鉴此,尊严死亡的适用对象和程序应当加以严格限定。

        作为尊严死亡的替代或者辅助措施,安宁疗护对于缓解病人痛苦、维护生命尽头的尊严,具有不容低估的重要价值。安宁疗护与尊严死亡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不符合尊严死亡适用条件的情形,为缓解病人的痛苦,可以采取安宁疗护措施。对于符合尊严死亡适用条件的情形,也可以先行采取安宁疗护,在必要的情况下,才根据病人意愿实行尊严死亡。

        在尊严死亡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对于符合尊严死亡适用条件的病人,有权在适格医生的帮助下,选择适当的临终医疗措施。通过建立和完善尊严死亡法律制度,有助于规范医生的治疗措施,实现法律逻辑与医疗逻辑在生命权领域的有机统一。

        (《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 沈德咏 刘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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