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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12月14日 星期二

    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双重基础

    《 文摘报 》( 2021年12月14日   07 版)

        有关网络空间主权的核心问题是,在网络空间中,是传统国家主权秩序优先,还是网络空间自治秩序优先。

        网络主权否定论认为,传统主权不能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自治秩序优先。这一立场的代表性观点主要为多利益攸关理论与全球公域理论。

        2005年,联合国在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上通过《突尼斯议程》,正式提出网络治理的“多利益攸关方主义”。其治理模式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不预设任何“中心权威”或“单一的领导者”;二是采取包容性和平等性原则,赋予各参与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坚持去中心化、由下至上的进路,这要求所有的决策都应来自受其影响团体的合作和同意。

        另一种观点是全球公域理论,类似于国际海洋法与国际航空法中对全球公共领域的处理模式。全球公域是指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支配而所有国家的安全与繁荣都依赖的领域或区域。全球公域不属于一国主权内事务,它也会面临安全威胁,但没有有形的敌人和固定的对手,保障公域安全需要运用广泛的军事手段与包括政治、外交等在内的一系列非军事手段。将网络空间视为“全球公域”的国家主要是网络超级大国,如美国在《2010年四年防卫评估报告》中明确将网络空间定义为“信息环境中的全球领域”,从而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全球公域控制权是网络霸权主义的军事基础,全球公域说与其说否定的是网络空间主权,不如说维护的是现有的国际霸权秩序。仔细推究起来,网络空间主权的否定立场实际上主要来自两种价值立场,一种是网络自由主义,另一种是网络霸权主义。两种价值立场都是旧的国际秩序观的映射,前者是“去主权化”的全球网络理想主义,后者是“超主权”的网络霸权主义,二者都无助于一般民族国家特别是弱小的发展中国家保护自身的网络空间安全。

        网络主权肯定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完全可以受到国家管制。针对网络空间超出一国法律效力范围的论述,法律人需要的是进一步研究冲突法,而不是专门创设出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的另一种体系;另一种观点来自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实践。许多国家长期不满网络超级大国以“网络空间自治”为名行网络霸权之实,所以在国际场合纷纷发起改革倡议。不过,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从实践出发肯定网络主权的观点仍旧沿袭传统国家主权观。我国虽进一步提出了合作主权论的观点,但是,如何从理论上加以证成与深化“合作主权论”,还需要回到网络空间自身的性质上来。

        无论是网络空间主权的否定论,还是肯定论,所坚持的无非是空间二元论,肯定论是以物理空间观察虚拟空间,否定论是以虚拟空间观察网络空间,都忽略了网络空间的复合结构和跨越性。

        跨越性对应的是网络空间的共同体属性,单纯的国家化无助于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福祉的有效实现。而且,网络空间主权肯定论和否定论都忽略了主权是精神占有与身体占有的统一。主权的正当性在于人民性,国家立法的基础是人民意志,国家立法不能只反映和代表物理空间主体的意志,还应包括虚拟空间主体的意志。无论持何种网络主权观,都需要认识到,网络空间时代,人民安全与福祉不能要么简单沿袭要么排斥物理空间时代的主权国家的人民意志,而应同时积极发现和塑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的共同价值。

        当前问题在于,物理空间秩序出现了意志与力量的分化,网络新生意志与传统物理世界的霸权意志之间分歧日益严重,而主权国家与网络空间自生力量——网络平台巨头之间的安全冲突也不断加剧。因此,在网络这个新型跨越性空间里,网络空间的主权问题必然表现为探寻网络空间的共同价值与提升网络技术的控制力和安全保护能力两个维度。

        网络空间立法的正当性意志就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主权国家和人民意志,另一方面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和全人类共同价值。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网络空间安全立法保护的双重法理基础:网络空间安全立法融贯国家主权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安全和发展居于立法的核心。

        (《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 张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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