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带有兜底性质的照护保障体系主要涉及三种类型的保障制度:一是特困老年人照护救助制度;二是针对老年人的照护补贴制度;三是针对老年人口中残疾群体的照护需求实施的残疾人补贴制度。尽管可以形成一个涵盖老年人的照护救助制度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没有相应的、明确的、独立的照护性救助制度安排来应对,且针对贫困失能人群的照护补贴制度设计碎片化严重,各个地方在制度设计和保障水平方面差异显著,不能在全国范围内为贫困失能群体提供有制度保障的照护服务,同时也为未来整合形成统一的政策安排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另外,总体而言,现有各地方政府主导的照护性补贴水平总体偏低,且水平参差不齐,多数地区只能提供日常家政类的照料服务。集中供养的护理水平不足,而分散供养的照护补贴标准无法负担市场性的护理服务,导致特困失能群体的护理服务需求无法得到保障。
基于现有框架和兜底性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评估标准,应改变传统“一刀切”的做法,按救助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及失能程度开展分类施救。
首先应按照经济维度的划分,将贫困失能人群分为特困失能人员、低保失能人员和低收入失能人员三类,实行保障水平递减的梯次救助;然后再根据各人群中失能程度的不同,对重度和中轻度失能人群给予不同方式和水平的长期照护保障。
政府应当对兜底性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负有责任;从制度上看,需要完善家计调查与社会信用体系,提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人群瞄准的精准化程度;完善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需要有专业的照护服务人员、服务设施和服务技术规范,最终依靠服务人员向贫困失能人群提供服务。
(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胡宏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博生蒋浩琛)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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