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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 文摘报 》( 2021年11月30日   02 版)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原告刘某某与前妻共生育子女五人,即被告刘大、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某某丧偶后,又与邹某某相识,二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如今刘某某、邹某某年事已高,其中作为继母的邹某某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在诉讼请求中,刘某某要求5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向其支付赡养费,邹某某则主张其与刘某某自1987年开始共同生活,对5名子女中的刘四、刘五尽到了母亲的责任,要求刘四、刘五向其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刘四、刘五辩称,父亲刘某某和继母邹某某,是在1995年才登记结婚,两人在1987年至1995年间并未共同生活。等两人登记时,刘四、刘五都已成年,邹某某并未照顾过他们。

        法院庭审中查明,刘四在两原告开始共同生活时已满15周岁,16岁时刘四就读职业学校烹饪专业,就读实习期间已经能自给自足,邹某某对刘四抚育期较短,二人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刘五当时年仅12岁,邹某某与刘五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即姻亲关系,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二是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三是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本案中,5名子女中的老大、老二、老三属于第一种情况,老四属于第二种情况,而最小的老五属于第三种情况,其事实上接受了继母长期的抚养,因此其以自己是继子女为由逃避赡养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扬子晚报》11.3 马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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