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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

    《 文摘报 》( 2021年11月16日   07 版)

        中等收入群体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收入等四大要素:一是一定时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中等收入水准,这是基准;二是拥有一定的资产积累,如拥有基本居住条件和相应的储蓄或资本,这是基础;三是具有较强的安全感,不必过于担忧或害怕天灾人祸等风险影响生活质量,具备相应的抵御生活风险和实现稳定预期的能力,这是基石;四是能过上有品质的生活,包括较强的支付能力与合理的消费结构,是旅游、文化等个性化消费的主体群体,这是综合标志。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要素,才是稳定的有质量的中等收入者。

        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与比重,必须理性认识目前的制约因素,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虽然在近40多年间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刚刚突破1万美元,仍处于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家底还不丰厚。二是低端产业、低端就业占比偏大与高技能劳动者占比偏小,直接制约着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三是收入分配存在失衡现象,劳动者报酬总体偏低,创造性劳动与复杂劳动尚未得到充分认可,税收制度调高提低的正向功能亦不足。四是社会保障制度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延缓了一部分人迈向中等收入群体的脚步。

        根据以上现实条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基本思路,首先是考虑加快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即从现在起到2035年,让中等收入群体从目前的4亿人左右增长到8亿人左右,占总人口之比从30%左右提高到60%左右。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创造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日益丰厚的物质财富积累;二是有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前者要求必须继续做大财富蛋糕,在坚持有质量有效益发展的前提下保持国民经济稳步增长,为居民收入增长和人民群众生活改善打下更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后者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分好财富蛋糕,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尽快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与比重快速扩大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光明日报》11.9郑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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